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綵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董卉庭、賴沛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董卉庭、賴沛煜應連帶向債務人給付新台幣30萬元,及自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每100元每日0.2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