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7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潘舒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C室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0樓之0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巷00號0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55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818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678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42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