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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張秋霞、黃石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張秋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黃石寮已於民國101年7月1日死亡,請陳明是否仍列其為相對人。
四、請陳明請求金額15,493元,係請求相對人黃張秋霞、黃石寮共同給付,或請求相對人黃張秋霞一人給付?
五、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電費15,49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六、請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號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