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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永寧即富邦國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思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富邦國際企業社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聲請人為「王永寧即富邦國際企業社」。
二、經查,聲請人僅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故請陳明是否請求本金,如是,請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萬元,『及』自民國……」)
三、請釋明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相對人為陳思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