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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98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債  務  人  梁志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8,160元,及自民國91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