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淑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所附歷史帳單查詢匯出,計至民國113年6月15日止之應繳總額僅新台幣(下同)145,851元,故請提出請求總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分別為152,309元及113年6月16日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