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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3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陳貴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3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7333號
利息:
編號
現欠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算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27393元
自民國111年8月19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22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47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2
違約金:
編號
現欠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27393元
自民國111年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