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謝瑋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9,827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9日起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