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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枋寮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債  務  人  黃秉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4,67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