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吳亦顓
送達處所:臺東○○○00000○○○(空軍第七飛行訓練聯隊聯隊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52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