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詹有容
債 務 人 步珍珍即昕岩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9,1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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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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