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詹有容 
債  務  人  步珍珍即昕岩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9,1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1,739元
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
至民國113年5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9計算
112,488元
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
至民國113年5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9計算
124,227元
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4.09
2
124,963元
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
至民國113年5月2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805
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3.805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24,227元
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124,963元
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