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豐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智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399,86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發票本金為新臺幣339,864元,如有誤繕請更正)。
二、請提出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