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游宗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00***052、0903***068、0913***150、0976***170、0976***432、0981***170、0981***877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或專案補貼款-電信費)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同)20,357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申請書僅約定專案補貼款得收取12,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