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白志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白志成之電信門號(0000000000)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