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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天下財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代 理 人 徐博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嘉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