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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與劉宜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金89,730元及其利息、滯納金、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查狀附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之債權人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本件債權人,且未有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金20,652元之違約金、本金37,704元之違約金、滯納金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