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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余佳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錦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起息日究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2年12月1日(約定清償日為112年11月30日,利息得自隔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