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林吳桂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3,290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4,220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