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宥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俊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借據第6條第3、4項約定:相對人如有怠於支付利息貳次以上時,雖在借貸期間存續中,聲請人得隨時終止本借貸契約,相對人應即將借用金錢全部及積欠利息一併償還。故請陳明相對人自何時起未依約清償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