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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游國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4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三、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