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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簡志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依貴公司歷次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14.4%,應為15.99%)。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