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棋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19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0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黃棋達前於民國106年0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㈢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6,198元,及自民國113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0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