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彥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74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彥瑋前於民國111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㈡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2,74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