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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樂家庭居家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本件請求標的第2項(本金新台幣7,600元)部分,聲請狀所附清潔服務契約,立合約書人為第三人周瑞銘,並非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超過新台幣26,775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