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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債  務  人  賴俊江 

            張庭禎 

一、債務人賴俊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賴俊江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庭禎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賴俊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賴俊江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庭禎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