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豐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康書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康書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康書晴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聲請人已於同年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