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胡琇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06***462、0968***787、0989***787號之申請書。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968***787專案補貼款、專案補貼款-電信費各新臺幣(下同)19,240、3,14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989***787專案補貼款2,60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