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 理 人 蘇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陳佳宏、陳佳伶、陳瑪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全國農業金庫於起息日即民國113年3月1日公告之基準利率為百分之3.184,故請確認聲請是否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4,719,05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