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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6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賴璿翔 
債  務  人  潘時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94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8,226元,及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9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