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張惠菁
債 務 人 張希仁
羅貴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3,0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希仁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8日向聲請人辦理『屏東縣青年從農』政策性貸款,並有羅貴福擔任連帶保證人,借款新臺幣80萬元,借款期間自108年7月17日起至115年7月17日止,分84期(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未達500萬元)加計1.375%計息,目前為3.095%。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債務人餘欠本金新臺幣273,060元,自113年4月17日起未依約履償,依放款借據第十一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羅貴福為本案債務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1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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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