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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宏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4,161元,及其中新臺幣126,334元部分,自民國10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期)加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王宏瑋應給付聲請人共新臺幣134,161元整,及其中新臺幣126,334元自民國101年0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01年0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款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㈡上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4,161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