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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5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千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6,9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千倩於民國90年8月3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新臺幣381504元整。⒉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487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8150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㈡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1504元
黃千倩

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