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即森霖土木包工業、郭雅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森霖土木包工業之組織型態係合夥,故請更正當事人欄位為:債務人森霖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巴毅龍。
二、請陳明是否將巴毅龍列為本件債務人。若是,是否請求其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