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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峻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8,0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峻偉於民國111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另於民國109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33,24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另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4,84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3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3242元
張峻偉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846元
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3242元
張峻偉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24846元
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