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許龍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5,5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龍揚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辦理「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新臺幣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30日起至115年12月30日止,自撥款後前1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2年起本金分60期攤還,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575%計息,目前為2.295%,並約定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113年9月2日)加年率1%固定計算。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
㈡債務人自113年5月30日起未依約履償,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本金新臺幣545,562元及自113年4月30日起就附表所示之應計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2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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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