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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應動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應捷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昱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LINE對話紀錄及狀載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兩造約定於民國114年2月8日前給付教育訓練費用,請提出本件得於清償期屆至前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