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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MUHAMMAD SYAMSUL RIDWAN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9,59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三、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故是否更正本件請求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9,59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959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