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順茂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鄭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子享、蔡瀅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子享、蔡瀅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蔡瀅漩負連帶清償責任之釋明文件。
四、經查,依聲請狀所附財務明細表,總合計金額應為236064+397390+638507+61300=0000000,惟聲請人請求金額為1,400,000元,故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超過1,333,261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