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宗寶、蔡德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蔡德川已於民國106年9月23日死亡,請陳明是否仍列其為相對人。
三、請陳明請求金額34,148元,係請求相對人蔡宗寶、蔡德川共同給付,或請求相對人蔡宗寶一人給付?
四、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電費34,14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