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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逸群 
上列聲請人與福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提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蔡林牡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