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丁睿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丁睿盛給付分期買賣貨款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之申請人並非債務人丁睿盛,雖聲請人稱係債務人丁睿盛冒用第三人吳○庭身分成立分期付款買賣,惟未附可供本院審酌上開事實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