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雅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916***545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552元及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926***694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4,836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90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980***516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9,652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2,37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