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債 權 人 洪滄梧
債 務 人 阮榮昇即阮華南即阮劉桃之繼承人
阮榮政即阮華南即阮劉桃之繼承人
阮瑋珠即阮華南即阮劉桃之繼承人
阮瑋英即阮華南即阮劉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8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依原金每百元每逾一日加計新臺幣1角之遲延清償期限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