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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洪滄梧 
上列聲請人與阮榮昇即阮華南即阮劉桃之繼承人等4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於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之請求原因事實及事實主張,被繼承人阮華南於民國84年及85年間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20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85年3月19日及同年7月30日,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及本金每百元每逾1日加徵1角之遲延清償期限違約金。惟查債權人已取得本院87年度票字第2981號(經換發本院86年執字第6959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故關於本金及利息部分,請具狀陳明本件重複聲請之原因。
二、又關於違約金部分,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原借款人係被繼承人阮華南,請釋明本件得請求阮榮昇、阮榮政、阮瑋珠及阮瑋英即阮華南之繼承人以其固有財產給付之依據為何?或更正請求之聲明為「...於繼承被繼承人阮華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