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DE VILLA ABEGAIL BANAAG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DE VILLA ABEGAIL BANAAG之入出境資料、在台居留地址、護照號碼等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居留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