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葉庭歡
上列聲請人與蔡坤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蔡坤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已給付第三人郭仁座或其繼承人保險理賠金新臺幣2,001,445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