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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以璇 
上列聲請人與陳翔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查債務人係受僱於「田與集創意工作室」(組織類型:合夥),債務人陳翔畇僅係法定代理人。請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陳翔畇請求給付23,793元之依據,或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僱主即「田與集創意工作室」(法定代理人陳翔畇),並提出田與集創意工作室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翔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受僱於田與集創意工作室,自民國110年7月28日起至113年7月28日止,每日薪資1,133元之釋明文件。
四、請補正本件請求標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