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加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翔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翔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為何。
四、查聲請人之雇主應為「田與集創意工作室」,又該工作室為組織型態為合夥,故請陳明本件債務人係「田與集創意工作室」或「陳翔畇」。若係「田與集創意工作室」,請提出田與集創意工作室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翔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承上,若本件債務人為陳翔畇,請提出得請求其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自到職日起每月薪資或時薪數額為何之債權釋明文件。
七、請陳明自到職日起至離職日止,除民國113年4月15日、同年5月20、22、29日、同年6月2及14日外,有無其他已休畢特休,若有,其日期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