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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聲請人與高翊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高翊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