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子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子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三、請提出「清晰」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